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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靠派单接活应认定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同行业平均薪资计算

时间: 2025-04-14 09:49:24 作者: 淘金社区官网下载

  

主要靠派单接活应认定为无固定收入误工费按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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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11日18时13分许,被告乐某某驾驶浙C6****号小型轿车车沿龙虎山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鹰潭客运站路段时向左变更车道,导致原告余某某驾驶的沿龙虎山中大道同向行驶至该路段的赣LH****号二轮摩托车摔倒,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及原告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2月20日,该事故经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第360602*********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乐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余某某无责任。 原告余某某受伤被送往鹰潭市某某医院住院救治1天,后转鹰潭某某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32258.81元。 入院诊断:开放性左胫腓骨干骨折。 出院诊断:1.左侧胫骨下段开放性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 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避免下地负重行走,半年内禁体力劳动;逐步加强左膝、左踝关节功能锻炼,视原伤口脱痂情况拟下一步治疗;出院后定期来院复查相关检查(术后1、2、3、6、12月),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术后1年视骨折愈合情况可拆除内固定装置,如有不适门诊随诊。 被告乐某某驾驶的浙C6****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20万元,保险期自2022年12月30日16:00时至2023年12月30日24:00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2023年11月24日,鹰潭鑫明司法鉴别判定中心出具赣鑫明中心【2023】临鉴字第2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余某某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的费用计人民币18000元。 对于原告余某某的损失,除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垫付医疗18000元外,两被告未再向原告余某某支付别的费用,故原告诉至该院,要求判如所请。

  余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911.17元,其中被告中国某某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由被告二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商业险不足部分或者不属于商业险赔付部分的由被告乐某某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对该事故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该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100%赔偿相应的责任。 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车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被告乐某某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余某某要求赔偿的损失费用中,合理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但过高部分应予以核减。 原告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凭票据计算为31971.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22天计算,即60元/天22天=1320元;3.营养费,医嘱没有加强营养,按住院天数22天计算,即30元/天22天=660元;4.护理费,按住院天数22天计算,即130元/天22天=2860元;5.误工费,根据原告余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行业为服务行业,系体力工作者,结合原告余某某住院天数22天及医嘱建议可计算为202天,但原告余某某主张180天,该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未提交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证据,误工费标准按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薪资标准47795元/365天180天,计算为23570.14元;6.后续治疗费,按司法鉴定意见为18000元;7.交通费,按住院天数22天计算为即30元/天22天=660元;8.鉴定费,按票据1200元,司法鉴定意见只支持了后续治疗费,故鉴定费600元予以支持;9.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余某某未构成伤残,故该院不予支持。 原告因该起事故产生的损失合计:79641.31元。

  对于原告余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范围承担计人民币79041.31元(79641.31元-鉴定费600元),扣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垫付的18000元,还应赔付原告余某某计人民币61041.31元。 被告乐某某应赔偿原告余某某鉴定费计人民币600元。

  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余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1041.31元;二、被告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余某某鉴定费计人民币600元;三、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余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增加赔偿上诉人营养费2040元、误工费39429.86元、护理费91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53169.86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1.余某某的劳动报酬应当认定为有固定收入,且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年工资流水,一审法院不采信该组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鉴定意见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一审法院仅凭医嘱没有加强营养就否认护理期和营养期不当,既然采信了误工期,也应当采信护理期和营养期。 3.上诉人去做司法鉴定是基于自己无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是必须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50%的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承担也分配错误。 此外,上诉人的伤情为粉碎性骨折,要求支持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某甲公司答辩称,1.三期问题,根据高院文件规定出院后的营养期、护理期必须要有出院医嘱,必须要有加强营养、专人护理的描述,所以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和事发时间的规定。 2.误工费标准问题。 上诉人从事的是空调安装维修工作,收入具有不确定性,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没有完整的第三方流水、用人单位证明相印证。 一审法院适用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上诉人的真实的情况和省高院的文件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余某某向二审提交电子保险单2份(复印件),证明目的:余某某在某丙公司从事空调外机安装,是高风险行业,从常理来讲其收入是相比来说较高的。 某甲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保单只是企业为其缴纳意外保险的凭证,就算能够证明其从事的行业,也不能代表其收入稳定,终究是要回归到收入数额的证明上。 二审认证如下:某甲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未予以否认,二审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余某某收入稳定及收入情况,故二审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认定错误,误工费计算标准是否适用错误。 二、是否应当计算精神抚慰金。 三、鉴定费、一审诉讼费分配是否有误。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一审法院结合医嘱认定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并无不当。

  关于误工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余某某从事空调安装维修服务,未签订固定数额劳动合同,主要是依靠派单接活,结合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应认定其为无固定收入。 二审阶段,经二审释明,余某某明确说无法提交2021年之前的收入证明材料。并且,余某某主张其与舒某海之间的微信互转记录系用户给的安装材料费、高空作业费、修空调、拆空调、收旧空调等费用,均应认定为其工资收入,但根据该证据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效力,无法证明上述互转记录均为其收入,二审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按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薪资标准计算余某某的误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余某某虽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本次事故受伤而达成伤残程度,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的规定,本案中余某某虽受伤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事故而达成伤残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部分鉴定费并无不当。 因余某某的部分请求得到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案件详细情况而做出的各当事人对诉讼费承担决定并无不当。

  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员在考了职称后,挂靠职称证书给公司,比如会计证、统计证、建造师、电气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等。

  二级演员程红,被撤职!详情披露:参加欧洲巡演期间,到巴黎、布鲁塞尔、鹿特丹等地违规公款旅游

  4月11日,兰州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披露,兰州大剧院原院长助理程红,因存在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已被撤职。

  据海关公布消息:近日,罗湖海关查获旅客违规携带18万元人民币出境案。罗湖海关关员在对出境旅客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旅客进入海关监管区未向海关申报,且神色较为紧张,随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

  杭州未满8岁男孩从27楼坠亡,官方通报:为意外坠楼,事发时小孩一人在家中,排除刑事案件。提醒:大人一定要照看好幼童,切勿将幼童独自留在家中。(剪辑:鲲鹏)

  4月10日,北京市气象台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发布森林防火红色预警信息。大风橙色预警下,防御指南要求停止户外有组织的体育或集会活动。

  “任教31年临近退休遭解聘”当事人发长文:距离退休只差3个月,月工资2000元

  近日,一名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关注。据上游新闻报道,张莉是某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持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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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环球时报》报道,“德国之声”4月9日援引德国知名中国问题专家的观点称,特朗普政府再次上调对华关税,中美贸易冲突进入新阶段。

  在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文、编辑小娄2022年12月29日这天,消失在大众视野许久的央视主持人朱军在社交平台上更新了一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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